(以下简称“决议”)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并
《决议》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安排编制城市、镇、乡、旅行休假区和工业园区操控性具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操控性具体规划同时报批。片区城市设计应当重视空间标准管控,确认修建高度、体量、风格、颜色等操控要求。”
《决议》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村庄开发边界内进行城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村庄居民会集住宅楼建造的,修建造计企业或许个人应当向城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城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定见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
《决议》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庄新建住宅不允许超出三层,高度一般不允许超出十二米。”
《决议》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坐落生态核心区的市、县、自治县应当依照生态文明建造的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调控,中止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